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通司罚决〔2025〕1号
当事人:程晓星,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1224********0027,系通羊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0026309,联系电话:177****8020。
2025年7月7日,通山县司法局接到来访人贺观美投诉,经调查核实,贺观美所诉情况基本属实。本局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司罚告〔2025〕1号),告知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执业行为:
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与委托人贺观美(交通事故受害者贺知焱法定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贺知焱与宋仕高交通肇事案。委托当日,贺观美按约定支付代理费1500元;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又收取委托人伤情鉴定费3000元。此后,当事人未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各种理由敷衍、推脱委托人,甚至拒接电话、拒绝见面,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至本案查处时涉案委托事项已长达四年未结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经通山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山县人民政府或咸宁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山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