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17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通山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1、中共通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通山县公安局
3、通山县卫生健康局
4、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通山县审计局
6、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7、通山县财政局
8、通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9、通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0、通山县医疗保障局
11、通山县交通运输局
12、通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3、通山县商务局
14、中共通山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15、中共通山县委办公室(县委机要和保密局)
16、通山县气象局
17、通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18、通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19、通山县应急管理局
20、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1、通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2、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
23、通山县统计局
24、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
25、通山县民政局
26、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7、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9、通山县林业局
30、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分局
31、通山县教育局
32、通山县湖北咸宁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33、通山县烟草专卖局
34、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5、通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36、通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