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山县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

通山县高危行业领域 

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6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安全事故预防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作用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防损减损作用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二)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安责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实施环境。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 险产品,按照市场规则保本微利经营。鼓励将其他有关商业保险转换为安责险。安责险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保费可以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三、职责任务

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全县高危行业领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全面实施安责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安责险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多方联动推进安责险工作格局。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全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已购买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或将其他险种调整为安责险。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二)保险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我县高危行业特点,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保险产品;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认真履行安责险理赔服务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足额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优化资金使用方案,协助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有 效实现。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三)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县安办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推进情况,负责汇总相关信息资料,上报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工作,鼓励和引导在其他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指导和检查。 

四、实施要求 

(一)保险机构确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湖北银保监局业务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 2 年一次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5—8 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入主管部门统一的安责险信息监管平台,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退出机制。省中标保险机构在通山的分公司,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银保监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积极开发符合我县高危行业特点、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机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 性、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达标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安全生产要素及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一定比例可每年上下浮动 1 次(按照生产经营周期投保的除外)。保险机构应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征,制定安责险基础保险费率和具体费率浮动规则,积极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并及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三)保险合同期限。保险合同期原则上为 1 年。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 

(四)保险金额核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确定,但不得低于但不得低于 30 万元/人;其他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五)保险机构评价。建立安责险评价机制,对保险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凡经考核存在问题的保险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直接解除合同、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安办牵头建立安责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县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科经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安责险推行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行安责险工作。 

(二)建立激励机制。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推行安责险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险机构每年 1 月底前向县安办、县银保监组以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情况。 

(四)加强服务评价。县安办牵头建立全县安责险评价机制,负责对保险机构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安责险投保、理赔及服务情况;事故预防费用 提取与使用情况;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及安 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情况;安责险的宣传与推广情况等。 

(五)强化信息共享。县安办要建立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对保险机构保费收取和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投保、及时赔付、争议协商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实行有效监管。县安办要建立安责险文件资料报送制度,及时汇总各种数据资料,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六)强化培训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责险的重大意义、政策依据、投保益处,从而增强企业的投保意识。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责险及时赔付、化解矛盾、减轻企业负担的典型案例,不仅要宣传正面典型,还要宣传不投保安责险,致使事故发生后赔付无着、企业发展遭受重创的反面典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保险机构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责险监管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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