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4月1日起实行!保护咸宁“母亲河”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25-03-24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河道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一些地方仍存在违规占用河道、批建不符的行为,威胁了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小编就带着大家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来学习《河道管理条例》和《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

右二:法治热线主持人 施瑶

左二:市水利和湖泊局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谭敏

右一:市河道堤防管理局副局长  张伶璇

左一:市河道堤防管理局副科长 赵辉



《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市司法局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市水利和湖泊局


本期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


案例

2013年,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在实施酉水白田段河道综合治理项目时,施工企业擅自改变防洪堤走向,超范围建设,侵占河滩、水域近4万平方米,还擅自调整支流桥梁方案,填埋河道268米,严重影响了行洪安全。2021年,这一问题被曝光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整改小组,经过三个月的努力,最终完成了整改任务,恢复了河道原貌和行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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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的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身利益,擅自改变审批方案,违规占用河道,严重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相关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导致问题长期存在;最后一点,项目实际建设与审批方案不一致,批建不符现象严重,给河道管理和行洪安全带来隐患。

嘉宾:主持人说得没错,在这个案例里,涉事企业为获取更多可用地,擅自变更防洪堤建设方案,侵占河道,使得行洪通道变窄;还擅自将酉水支流桃溪河的原桥梁跨溪方案改为排水涵管,填埋河道,严重破坏了河道的自然形态和行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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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对于该企业批建不符和违法建设,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企业应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如果逾期未拆除、未恢复原状,水利部门将依法强行拆除,并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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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针对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河道管理条例》和《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嘉宾:《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一是要制定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岸线功能区及边界线,严格岸线用途管控;二是施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三是禁止非法侵占淦河流域河库水域,以及违法利用、占用淦河流域河库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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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结合案例和条例规定,您认为应该如何加强河道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嘉宾: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沿河企业和群众的河道保护意识,让大家认识到保护河道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要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和《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最后,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河道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河道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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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作为普通市民,我们能为淦河保护做些什么呢?

嘉宾:根据《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每位市民都能参与到淦河保护工作中,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如果您负责家庭卫生,建议不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要是您是户外垂钓爱好者,记得及时清理并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投放到收集容器中;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娱乐、住宿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要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和设施设备,严禁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水体。总之,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爱护水工程,人人都可以成为淦河保护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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