淦河是长江中游南岸金水河的一级支流,属长江二级支流,流经咸宁市中心城区,是城区生活生态生产用水的主要来源之一,被誉为咸宁人民的“母亲河”。近年来,淦河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水质污染、违法利用和占用岸线、生态流量不足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了巩固治理成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打造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提出法规案后,经过审议、修改、表决、批准等程序,条例于2024年12月20日公布,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35条。现就条例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行系统保护。
一是从流域的角度加强淦河保护,规定在淦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淦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是明确淦河流域是指咸安区、通山县境内淦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是在附则部分对淦河干流、淦河支流、淦河主要支流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二、突出问题导向,加强污染防治。
一是规定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在淦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布设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二是规定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确定责任主体,实施源头管控和分类整治。
三是规定淦河流域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和设施设备,不得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水体,禁止在淦河流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是规定加强淦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在淦河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禁止在淦河流域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畜禽养殖户应当防止畜禽粪便、污水和尸体等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
五是规定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城镇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老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还对排污许可、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河库保洁、船舶污染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坚持多措并举,保障生态安全。
一是规定编制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统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
二是规定编制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严格岸线用途管控;制定并实施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修复计划,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三是规定严格控制在河道新建、扩建箱涵和新建拦河闸坝,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建设的,组织听证和论证评估,并依法进行审批;对已建拦河闸坝、水电站进行综合评估,问题突出的进行分类整改、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禁止新建装机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四是规定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淦河生态流量和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并对具有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还对淦河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修复、湿地建设和管理、水土流失治理、河道清淤疏浚、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作出规定。
四、注重统筹兼顾,推动绿色发展。
一是规定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规定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促进淦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三是规定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在淦河流域布局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并要求制定淦河流域发展负面清单。
四是规定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对市中心城区滨河、临山区域开发强度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等作出控制要求,提出推进滨水生态廊道建设。
五是规定加强淦河流域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推进生态、文化、旅游、康养等融合发展。
五、科学设定罚则,增强刚性约束。
对在淦河流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以及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的行为,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淦河保护力度。对其他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行为,不再重复规定法律责任。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