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2003年7月出生,现住通山县通羊镇,陈某一家五口人,父亲双目失明,一级残疾,母亲弱智,弟弟妹妹还在上学,陈某家是所属村的精准扶贫户、低保户。2020年7月9日陈某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陈某原就读于湖北某学院,2020年秋季开学时陈某所在班级需转到异地校区就读。2020年9月29日,通山县社矫局收到了陈某的异地求学申请,经集体讨论,认为陈某虽被判缓刑三年,但仍属于未成年人,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可这时出现了问题,新的学院因陈某被判缓刑心存芥蒂,不愿意接受其在学校就读。通山县社矫局了解情况后,为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利,积极与新学院联系,表明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相关活动,与人相处融洽,未发现有暴力倾向,如让陈某过早走入社会,不利于其个人及家庭的发展。希望通过社区矫正和学校教育使其能及时回归社会,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同时也了解到新学院以“立德正身、笃学尚能、品学兼优、成才成人”为校训,以“一专三强、身心健康”为培养目标,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2020年11月2日通山县社矫局向新学院发函,希望陈某能继续完成学业。收到函后,新学院积极与通山县社矫局进行沟通,让陈某签订遵守校纪校规、不违法乱纪行为的承诺书,让其监护人签订监督其遵守校纪校规、配合学校工作的承诺书。最后该校同意陈某返回学校继续就读。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明天的创造者,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我们绝不歧视、放弃他们。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矫局在矫正过程中始终注重教育感化,积极鼓励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力争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经过大家多年的努力,我县没有出现一例未成年人因为社区矫正而失学、辍学的事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了每一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