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联动 多措并举 开创收监执行新局面——-被撤销缓刑社矫对象舒某某被成功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0-05-25

通山籍罪犯舒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舒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到通山县社区矫正局办理入矫手续后,就一直脱离监管,我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舒某某要不就是口头答应来,要不就是拒接电话。检察院、社矫局、派出所同志也随同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找其家属谈话做工作,家属也不愿配合,后经多方查找,舒某某始终下落不明,已经外逃的可能性较大,且已脱管一月有余,属于典型的脱管社矫对象。

2017年3月20日,我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舒某某撤销缓刑建议,2017年3月30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舒某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二个月。收到裁定书后,我局迅速启动联动机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立即将罪犯舒某某被撤销缓刑的情况书面通知通山县公安局,通山县公安局根据撤销缓刑裁定书对罪犯舒某某实施网上追逃,整个衔接协作过程,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实施监督。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5月13日,外逃3年多的罪犯舒某某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5月15日、通山县公安局民警将罪犯舒某某从浙江带回通山,2020年5月16日,通山县公安局民警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罪犯收押要求,对罪犯舒某某进行全面身体检查,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将罪犯舒某某送往咸宁市咸安区拘留所暂时收押,待隔离期满后再转交看守所收监执行。

    此次收监执行工作得到了通山县检察院、通山县公安局的大力支持,是大家齐心协力努力的结果。至此,一次长达三年的收监执行工作圆满划上句号。


附件:
版权所有 :通山县司法局ICP备案序号:鄂ICP备09021331号
地址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竹林路23号
电话 :0715-20640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20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