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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 一个小时化解 一起直呼点赞

来源:      时间: 2023-03-24

据(2021)鄂1224诉前89号卷宗记载:2020128日,被申请人程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从湄港往新城方向行驶,行至通山县九宫大道客运站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胡某撞倒后逃离现场,造成胡某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申请人胡某先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202131日通山县人民调解中心受法院委派对该案件进行调解,32日通山县人民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吴亚细、张飞兴受理该案后,反复阅读诉状,调取诉讼材料,于33日与当事人胡某、程某通过电话沟通并邀请双方当事人来交调委陈述具体情况,打第一个电话时,胡某及其家属不愿意进行调解,态度非常强硬地挂掉了电话。略显失落的吴亚细思考再三,再一次拿起电话,用通山话跟当事人拉起了家常,不知不觉中,胡某慢慢放下了抵触心理,最终约定于34日上午9点至通山县人民调解中心二楼交调委办公室进行调解。

34日上午9点,当事人胡某、程某按时到达交调委办公室,调解员吴亚细、张飞兴将当事人分开做思想工作,先向当事人宣传交通法律知识和有关法规,并揣摩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通过换位思考、讲清利弊、细心疏导、耐心述说,经过一个小时的奋战,最终促成双方做出让步并达成以下协议:被申请人程某同意申请人胡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即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整,且当场通过微信支付并注明“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方式给付申请人胡某8000元。

    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并对本次调解工作给予高度赞扬,称本次调解速度快、效率高、成效好,直呼要为调解员吴亚细、张飞兴点上大大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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