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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张某找到王某说需要10万元资金周转,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王某将10万元现金借给张某。借款之后,王某曾多次催促张某偿还该笔借款,张某承认此笔欠款,但一直没有偿还。2024年12月,王某将张某诉至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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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与二人多次取得联系,了解借款详情,对案件进行调解。后因张某拒绝沟通,法院决定开庭审理。2024年12月13日,王某根据传票时间按时到庭,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12月16日,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1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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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能阻碍诉讼程序进行,反而失去法庭陈述、质证及法庭辩护的机会,损害自身权益。所以当事人可提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积极出庭参与诉讼,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即便被告方认为案件胜诉可能性不大,亦建议积极应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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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