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发布时间:2018-04-02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黎某某(化名),男,195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通城县。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5月12日,因患直肠癌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2月13日,湖北省咸宁监狱以罪犯黎某某患直肠癌、高血压病二期、癫痫病基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通城县司法局对黎某某进行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通城县司法局收到咸宁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组织对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组走访了黎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经调查,被害人亲属担心黎某某出监对其家人进行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同意黎某某出监治疗。据村委会反映,黎某某家中无直系亲属为其担保,其外甥女愿意为其担保,但居住地较远,无法履行协助监管和帮助其治疗疾病的义务。综合以上调查情况,2015年3月10日经通城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建议对黎某某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意见。

咸宁监狱收到评估意见后,于2015年4月8日派人与通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一起到黎某某居住地,对其家庭经济情况及社区影响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与被害人亲属再次沟通,最后确定了黎某某外甥女为保证人。咸宁监狱对黎某某出监后的疾病治疗给予一定的医疗扶助。结合再次调查核实的情况,通城县司法局向咸宁监狱出具了建议对黎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接收情况

2015年5月12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咸宁监狱对罪犯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5年5月13日咸宁监狱派人将罪犯黎某某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通城县司法局。经检查,移交手续、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5月13日移交,双方当场签收了移交证明书。通城县司法局为黎某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外甥女、堂兄弟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黎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黎某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伏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保外就医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石南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关键在于强化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和行为意识。入矫宣告和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

本案中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交流,有利于今后更好地实现无缝对接,确保了社区矫正的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有力地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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