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发布时间:2018-04-02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化名),女,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通城县。 2016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6年7月11日,何某到通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何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由于家庭及个人原因,活动范围大,结交人员多且社会成份复杂,个人生活作风散漫,导致其思想上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定位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并以手机忘记充电、不小心落在家里等理由来搪塞,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6年9月26日,通城县司法局通过司法E通平台对何某进行定位管理时,发现何某有越界情况,但9月26日何某并没有请假,县司法局及时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何某进行查找。司法所立即给何某打电话,何某辩称其在亲戚家,亲戚的家靠近江西修水县。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何某的家中找她,没有找到,于是让其担保人尽快联系并通知她立即到司法所报告。直到9月28日,何某才到司法所报到。

2.对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9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何某的家人了解情况,得知其上周到了江西省修水县的一个朋友家去了一次,住了好几天。同日,通过对何某的反复询问,何某在事实面前已无法抵赖,只有老老实实承认其不请假外出的事实。工作人员分别对何某和其家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要求其签字确认。结合何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及平时的社会交往和主观认罪态度等现实表现,麦市司法所决定向通城县司法局建议给予何某一次警告处分。通城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何某的行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6年9月29日,通城县司法局麦市司法所提请通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给予警告处分,并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

2. 2016年9月30日,通城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9月30日,通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家中,并要求何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通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何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何某受到警告后,再无不请假外出现象,并能按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按期解除矫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通城县司法局将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的警告决定和相关材料及时抄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的警告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符合要求,适用法规适当。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2016年10月26日组织的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中,通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何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请假外出进行了警告的案例作为集中教育的一个内容,并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写一篇心得体会,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认识和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意识。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警告处罚一定要及时。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抱有各种侥幸心理,找种种借口逃避接收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一定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取证,及时给予处罚,将隐患消灭于萌芽,促其猛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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