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加强质量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加强质量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9


通山县加强质量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落实,根据《湖北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及《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咸政办发〔202512号)文件精神,强化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和品牌建设,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服务,结合通山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

锚定我县重点、优势产业建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打造标准数量、结构、层级更加完善合理,政府主导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与市场自主的团体、企业标准有序衔接的标准体系。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在急需领域、重点领域制定适应市场发展的标准,进一步提升产业领域的标准化水平。对提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县级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县级财政奖励5元;对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县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申报标准化试点项目,创建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由县级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由县级财政奖20万元。

二、提升小微企业认证认可的积极性

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活动,鼓励县内企业(组织)进行认证,对首次全部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三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均在有效期内的小微企业,由县级财政奖励2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发挥政府质量奖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促进作用,对获得省政府长江质量奖、省政府长江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品牌体系支撑高质量发展体系,实施储备、培育、申报三步走,促进品牌发展,对获得“湖北精品”的县属企业,由县级财政奖5元。

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只奖励一次。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1万元资助,对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0.5万元资助。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参加咸宁市举办的咸宁品牌大赛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我县获奖企业50%的奖励。

四、强化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机制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10元,用于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成功培育的高价值发明每年给予1000的维护基金。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1000/件给予奖励,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主体,按照1000/件给予补助。

五、完善知识产权奖励激励体系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按照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20万元、10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5万元、3万元奖励。被认定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给予的奖励金额应当扣除之前已经享受过的奖励金额。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5万元。对经咸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构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系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备案家数(不含关联企业)达到5家(含)以上的专利,按照1000/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对我县企业接受非关联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转让并实施1年以上的,按照转让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八、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网络

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当实际贷款利息总额小于贷款额度1%时,按实际贷款利息总额50%予以补贴,同一主体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贴息不超过1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据知识产权首次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5万元

九、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态布局

对代理我县发明专利且当年获得授40件(含)以上,20件(含)以上未满4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在通山县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备案)满1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不含外观设计专利)50件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我县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每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已为该机构或者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一、深化知识产权文化人才培育

对认定为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二、附则

意见适用于通山县行政区域内,202511日起取得国家、省、市、县级认定(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

本意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效期2年。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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