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4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支持、鼓励和引导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通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重点支持对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和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的原则,将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或生产经营面积30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应当以企业形式进入特定行业,但前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新增主体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科经局、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供便捷准入服务。简化审批程序,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快捷准入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由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料先予审核,符合登记为企业的,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同时换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后的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所涉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且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均不变的,无需重新提交审批手续,可以直接申请登记。涉及相关许可为上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由县直相关对口业务部门帮助“个转企”企业办理。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个转企”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转企”转型证明。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依法办理变更予以沿用。企业登记机关要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情况记录存档,保持转型前后市场主体各类信息的延续性、一致性,并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核验等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方式,为申请人办理各类事项提供便利。为进一步方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实行属地乡镇包保代办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直相关许可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个转企”企业办理有关证照变更、过户等手续,有关材料能够共享的,由索取机关向存档机关申请共享,存档机关应当配合。“个转企”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或者减免税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1050”标准(1个环节、半个工作日、零费用)办结,并凭企业书面承诺,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转企”后,其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可,并在办理变更或过户登记时,免予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科经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县政府统筹安排100万元,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个转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考核排名,并确定前200名给予奖励。转型升级对象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0人以上,或有自主品牌、有成长性的;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经营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减免房屋租金政策。给予转型后企业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润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税程序,主动帮助小微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转企”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的过渡期内,其个人所得税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个转企”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落实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按新设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个转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参照同类企业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规定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加强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个转企”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银行机构网点应为“个转企”企业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业务提供便利。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用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积极创新线上、线下纯信用信贷产品,切实提高“个转企”企业授信及贷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鼓励银行机构不断优化“个转企”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制定和落实“个转企”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推动“个转企”企业贷款综合成本适度降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贷款方式,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专利注册及办理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加大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和运用力度,拓展知识产权融资规模,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效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强化公共服务。农业农村、科经、发改、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支持和引导“个转企”企业进规入限、“专精特新”发展,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个转企”企业开展各类低收费或免费的专业服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要为“个转企”企业开展法律、政策、信息、市场、用工、技术、管理、财务、融资等各类公益性服务,提高转型企业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科经局、人社局、商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强化齐抓共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推动“个转企”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订“个转企”的配套措施和办事指引,做好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加大“个转企”培育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解读“个转企”政策。要树立“个转企”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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