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进一步加强上级支持重点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进一步加强上级支持重点项目
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支持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规范、高效、安全,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政发〔2019〕5号)、《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22〕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项目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上级部门支持帮扶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给予重点支持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各部门要及时掌握上级政策变化、重点支持领域和资金投向等有效信息,抢抓政策机遇和上级部门联系帮扶契机,立足我县实际,全力争取上级各类重点项目支持。
第四条 上级部门年度支持帮扶项目确定后,县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计划,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投资决策委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形成年度上级支持重点项目管理清单,纳入县委、县政府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 纳入管理清单的项目由县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县投资决策委办公室:负责审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投资规模和内容、建设时限、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跟踪管理,督促、指导入库申报。
县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统筹,会同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建设资金来源,从源头上防止项目款拖欠;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负责会同项目单位开展资金绩效考评;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时限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督促单位及时办理资产转固和交付使用手续。
县审计局:负责将重点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采取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抽审等方式进行审计管理;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和湖泊局、住建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
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进行。
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涉及重点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协调工作。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采购),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政府采购)活动。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并报县投资决策委备案。
第七条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抓好项目建设各环节监管,保障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和管理,杜绝重点项目未批先建、超标建设、随意变更、违法转包分包、批而不建、批大建小、批小建大等建设乱象。
县纪委监委牵头,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政务督查室制定工作方案,对纳入年度上级支持重点项目管理清单中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重点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概算控制和项目要素保障服务等方面,进行跟踪监督,保障项目按序时进度顺利推进。
第八条 严格控制重点项目建设规模。严格落实投资概(预)算、合同金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资金拨付管理。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财评总价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投资决策委批准。
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前,工程款累计支付额度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80%。
第十条 将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绩效考评,对服务重点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参与重点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重点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审计、财政评审等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不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