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第3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3111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6号)及《咸宁市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对通山县行政辖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在接受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同时,负责举报行为的审核并实施奖励,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受理非法集资线索举报,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如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合同、收据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为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或为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提供帮助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已进入打击处置程序的;

(三)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的自首、非法集资对象的报案和举报;

(四)在公务活动中发现非法集资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涉及同一案件的相同或类似线索资料)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我县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县处非办负责奖励统计和申报,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县处非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依法处置。县处非办应根据举报案件线索所属行业领域,及时将举报线索转交行业主(监)管部门查办;对重大紧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6000元奖励;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亿元—5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六)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亿元—10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七)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奖励。

第九条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经公安部门认定后,由县处非办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县级政府统筹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县处非办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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