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县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3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县级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优质化肥常年生产与季节使用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县春耕生产和旺季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提高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的质量和效能,推进政府储备商品运作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10号)、《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咸发〔2016〕8号)和《中共通山县委 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通发〔2016〕9号)以及中央、省有关农资储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化肥的储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策性储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性储备与企业正常经营分开;储备商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三条 县供销社确定承担县级化肥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备企业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县级化肥储备任务。
第四条 县级化肥储备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储备总量暂定为优质化肥600吨。遇到农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化肥储备总量的,由县供销社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储备周期一般为一年(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底),最长不超过两年。按实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储备轮换次数原则上为每个周期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次轮换。
第六条 县级化肥储备品种为优质复合肥、尿素、磷肥、氯化钾、生物有机肥等。储备品种的比例,由储备企业依据市场需求选择确定。
第七条 由县供销社按市场竞争原则择优确定三家储备企业,储备企业在储备期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调入优质化肥,确保储备化肥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八条 县级化肥储备库应当在主要涉农区内和周边交通运输便利、市场辐射力强、仓储能力与储备规模相匹配的区域选址设置。储备期内储备库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的储备库设施。
第九条 储备企业应当强化对储备化肥的实物管理,严格在途、在库保管,确保储备化肥的安全和完整。县级化肥储备的核算管理要与企业正常经营分开,实行专库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条 在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旺季,储备企业要精心组织好储备化肥的市场供应,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和储备化肥不脱销、不积压。储备化肥的轮库更新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由县级财政按每吨200元的补贴标准(实行总额包干),负责每年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县级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县级化肥储备经营产生的贷款资金利息、商品损耗、仓租费、运杂费和保管费等5项费用。
第十二条 当储备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期时,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同品种化肥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县供销社应当指导储备企业做好化肥储备工作,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对储备企业化肥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储备化肥购进、库存以及销售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储备补贴采取期终结算的方式拨付,县级化肥储备到期后,储备企业根据当年化肥储备情况向县供销社申报县级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由县供销社、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当年的储备补贴。
第十五条 储备企业在储备过程中如发生储存不到位、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及被有关部门通报、摘牌处理等重大问题,经县供销社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凡有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伪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问题的,一经发现查实,除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外,3年内不得承接农资储备项目,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