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以下项目: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项目;

(三)县本级政府基础设施项目;

(四)其他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资决策委)履行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决策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审定政府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审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时限、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等相关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投资决策委审定同意,不得提交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不明确或筹措资金不足总概算三分之二的,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未完成设计和概(预)算的,不得安排项目资金计划;未依规通过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EPC、PPP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不得随意开工建设;未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的,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未经县投资决策委审批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一律不予认可。坚决杜绝政府投资项目不论证盲目上马、不报批违规开工等问题发生。

县投资决策委实行委员制,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项目所涉领域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办主任担任,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县投资决策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投资决策委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根据议题需要决定项目相关县领导和职能部门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审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执行。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提请县委、县政府决策。议定的事项向县委、县政府报备,并由分管县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依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跟踪管理,督促、指导入库申报。

县财政局负责按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依法依规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统筹,会同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建设资金来源,从源头上防止项目款拖欠;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时限开展财务决算工作,按规定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办理资产转固和交付使用手续;按规定拨付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林业局、水利和湖泊局、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县城发集团代表县政府履行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出资人职责,包括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建设管理等。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县审计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委员会增补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县司法局对县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协议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项目所在地乡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协调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县投资决策委审定同意后,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县政府投资决策委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九条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审批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查意见。

第十条  采取融资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专门篇章阐述融资建设方案,经县投资决策委批准后,县发改局一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示、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公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预算须由县财政部门依规组织投资评审(EPCPPP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完成预算评审的项目方能开展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投资决策委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上级纳入投资或补助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报经县投资决策委审定后,再组织申报。上级确定纳入投资或补助计划后,按要求需呈报评审的具体项目建设方案,通过县投资决策委审批后,再向上呈报。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县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或担保函的,必须事前报县投资决策委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采购),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政府采购)活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必须招标的工程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也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并报县投资决策委备案。

限额以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的,由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批,并报县投资决策委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采用融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提交县投资决策委会审、备案,并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县投资决策委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均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县投资决策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案由出资人提出,报县投资决策委审批。代建方案批准后,由出资人与依法确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县投资决策委办公室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出资人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严格落实投资概(预)算、合同金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资金拨付管理。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财评总价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县投资决策委批准。

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杜绝批小做大、随意扩大工程量。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前,工程款累计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

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县财政局按项目年度计划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明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险等形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依照法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投资效果评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使用情况须接受县审计部门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县投资决策委。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县监委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审计、财政评审等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不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各方、各职能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决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止。本县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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